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办法所说的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面形式、互联网、传真、电话语音、人员到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在这些检举行为中,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称被检举人。检举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三)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本法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此协定待遇需要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四、《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并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具体内容包括关于“无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开具流程、效力说明和关于证明截至时间点的说明等。